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004120號

停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18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和雲段 小段 1161號

    面積: 20 坪

  • 建物

    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子頭33之102號

    面積: 32.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買之標的拍定後如無拍定後如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方可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 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 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37,000元。 四、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 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 詢價、拍賣、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買等,需耗費相當 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1457棟次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 自理,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 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 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 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十、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有無占用鄰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