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001747號

應買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5,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寧段 小段 66號

    面積: 734 坪

  • 建物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段191之1號

    面積: 27.6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8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寧段 小段 66號

    面積: 734 坪

  • 建物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段191之1號八樓

    面積: 25.1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267建號建物出租予7-11統一超商新永寧門市使用,建物 與永寧路1號、3號1樓建物打通使用、無增建。本件標的於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8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 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筆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 亦得撤銷。 六、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4年7月16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 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 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七、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 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 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 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 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 定人不得異議。 十一、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第三人林00在場表示:378建號建物由其所承租使用、 租金每月新台幣16,500元、雙方未定有租賃期間、客廳地板部分隆起等語。本件於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8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70,000元。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 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六、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筆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 亦得撤銷。 七、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4年7月16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 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 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八、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 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 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 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 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 定人不得異議。 十二、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