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八股 114司執字第001625號

停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富段 小段 505號

    面積: 33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楊梅 區望間路356巷319弄51號之平房三合院及鐵皮建物。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 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 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權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如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或其他優先 承買權相關規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 權;又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 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 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