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梅股 113司執字第069145號

待拍賣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4/06/18

拍賣次數

第 拍

拍賣底價

2,4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集來段 小段 662號

    面積: 24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662地號土地上有空地、雜草、磚造平房(門牌為杉林區通仙巷340號);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 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 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662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 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66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保證金請應 買人持聲請狀向本院收費處繳納,再連同收據送收狀處。聲請應買狀到達 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 十、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起公告三個月。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 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 人。 02 函 稿 代 碼:5.13.2 應買公告(特別拍賣後之公告應買)(強81) 03 股 別:梅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