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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新股 110司執字第077055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原段 小段 943號

    面積: 313 坪

  • 土地

    中原段 小段 1064號

    面積: 312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78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原段 小段 1065號

    面積: 312 坪

  • 建物

    桃園市龍潭區渴望路81巷88弄80號

    面積: 32.66 坪

  • 建物

    桃園市龍潭區渴望路81巷88弄78號

    面積: 58.4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9月19日、12月13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測量、履勘,債務人均 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假扣押債權人指明查封範圍,1065地號(重測前1164-42地號)上有 三合院、三合院廣場,三合院門牌為渴望路81巷88弄78、80、82號(82號未在本次拍賣範 圍),在場第三人、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係放置雜物,又78、80號建物 房屋相通。另本院於111年9月29日、11月15日至現場查封、測量、履勘繼承自謝0維部分,債務 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1065地號上有渴望路81巷88弄78、80號房屋,債權人稱房屋無人居 住,堆滿雜物。據鑑價報告所載,房屋維護保養狀況老舊。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 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4年6月16日龍警分刑字第1140014968號函所載,該分局並 未建立不動產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之資料庫,經詢問附近鄰居,表示無聽聞本件標的有非自然 死亡事件。 四、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7,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按標別1、2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 額標別之拍定。 五、本件土地之優先承買權情形如下,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 無息退還,若就是否有優先承買權有所爭執時,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並待訴 訟終結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 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 件後,始得主張。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所 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另共有人不得僅對 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上有建物(門牌82號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該建物非在本件拍 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 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82號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82號 建物就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或共有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六、本件建物均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 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 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 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943地號(重 測前1164-44地號)、1064地號(重測前1164-43地號)種有果樹、菜園,假扣 押債權人代理人陳報樹木為假扣押債權人所種植。另本院於111年9月29日至現 場查封債務人繼承自謝0維部分,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43、106 4地號上無房屋,據鑑價報告所載,943、1064地號上為雜木林。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72,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按標別1、2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 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 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 時,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若就是否有優先承買權有所爭執時,應由拍定人提起確 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並待訴訟終結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