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4司執字第15454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6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公英段 小段 1223-15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公英段 小段 1223-16號

  • 土地

    公英段 小段 1223-17號

    面積: 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3號土地為道路旁水溝,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當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