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4司執字第04663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0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枋子林段 小段 12號

    面積: 147 坪

  • 土地

    新枋子林段 小段 45號

    面積: 21 坪

  • 建物

    臺南市東山區科里里枋子林23之1號

    面積: 40.0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姐姐稱:拍賣之建物係債務人姐姐居住使用,地震致1、3樓外牆壁磚掉落。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 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 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祥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祥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