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天股 114司執字第03701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1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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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南庄段 小段 221號
面積: 4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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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南庄段 小段 221-1號
面積: 40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均未臨道路,鄰近光明公園,僅得經 河堤步行前往。第221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林地及菜園,並有部分為放置農用物 品之鐵皮建物所占用;第221-1地號土地則為雜草地及河川水利用地。上開土地 上之建物所有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均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 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9,000元。 四、本件2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1月22日)農業 區,22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4年10月3日)河川區, 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 同,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 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 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如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原 應買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 規定,建物所有權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如拍定人或其他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否認該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時,須 由主張優先承買之建物所有權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且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 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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