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良股 114司執字第03491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6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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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武丹坑段 粗坑小段 350-1號
面積: 3978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3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 碼新北市雙溪區聖南25號之1、26號、28號、28號之1房屋占用,另有門牌新北 市雙溪區聖南29號前鐵皮屋占用。土地尚有以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聖南25號 之1西南方160至770公尺處,其上有產業道路。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 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五、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本件標的依謄本記載其上座落雙溪區武丹坑段粗坑小段468建號建物,主要 用途:農業用;主要建材:磚造,門牌號碼為:聖南25號之1,使用執照字號: 72都計外農使06號)。依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27日新北瑞地登字第 1146171556號函略載:經本所查詢,本案建物主要用途為「農業用」,使用執 照(72都計外農使06號),其建造類別、建築物用途皆為「豬舍」。另依新北 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14年12月23日新北瑞地登字第1146172464號函略載:經函請 本府工務局、新北市雙溪區公所協查,工務局自發函起至12月23日上午9時皆未 回復;新北市雙溪區公所函覆該建築物係於72年鄉公所核發之豬舍使用執照, 非屬農舍。則參酌上開函示,該建築物非認定為「農舍」,自無適用農業發展 條例第18條第4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或民法第799條第5項不得分離 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之規定,故倘武丹坑段粗坑小段350-1地號土地及同段468 建號建物分離而移轉,於法尚無不合。惟本件拍賣之土地應為法定空地。法定 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 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 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 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 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4,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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