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佳股 114司執字第016487號
停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3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明段 小段 177號
面積: 32 坪
-
土地
廣明段 小段 178-2號
面積: 17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0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明段 小段 178號
面積: 47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明段 小段 244號
面積: 19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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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廣明段 小段 244-1號
面積: 1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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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廣明段 小段 245號
面積: 1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7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8487號西南方約 23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門牌號碼檳榔路112、114號建物西南方增建占用, 其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第四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 占用問題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77、178-2地號土地相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8 487號西南方約2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其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保護區及第四 種住宅區,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44、244-1地號土地相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8 487號西南方約190公尺處,245地號土地位於上開路燈編號西南方約230公尺 處,其上均為雜木林,均無路可達,24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請應買人 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三、244-1、245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該土地為林地,按土 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佳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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