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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利股 114司執字第015200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4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達邦段 小段 13號

    面積: 151 坪

  • 土地

    達邦段 小段 15號

    面積: 1769 坪

  • 土地

    達邦段 小段 16號

    面積: 608 坪

  • 土地

    達邦段 小段 141號

    面積: 24221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達邦段 小段 68號

    面積: 8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5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達邦段 小段 137號

    面積: 9058 坪

  • 土地

    達邦段 小段 137-1號

    面積: 45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3、16地號土地為農地但未種 植;15地號土地上有二棟無門牌建物座落;14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據債權 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 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13、15、1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14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三、13、15、16、14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四、1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五、地政人員稱13、16、141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1,000元。 四、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13、15、16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 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 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13、15、16、141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 應檢附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若不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投 標人自行負責。 七、13、15、16、14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 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 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 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八、13、15、16、14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 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 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37、137-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雜木林(無道路可通 行)。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 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 明。 二、137、137-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三、137、137-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四、地政人員稱137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000元。 四、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137、137-1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應檢 附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若不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投標人 自行負責。 六、137、137-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 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 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七、137、137-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 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 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 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68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有建物座落(門牌:達邦村5鄰115 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 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6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6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四、地政人員稱68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 四、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68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應檢附原住民 身分證明文件。若不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投標人自行負 責。 六、6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