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曾股 114司執字第00671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449,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山段 小段 569號

    面積: 4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雜草空地,臨關西鎮中豐 路,土地遠低於中豐路路面。據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位置約在關西鎮中豐路1段 267號房屋旁,土地地勢低下。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49,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9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所列土壤及地 下水受污染場址範圍內,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 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曾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