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3司執字第14559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花段 小段 888號
面積: 41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3/2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南市關廟區南雄路二段118號
面積: 63.6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3月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五甲段524地號(於114 年6月23日地籍圖重測後登記為北花段888地號)現為部分道路、雜草空地,上有 數棟建物坐落;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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