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丁股 113司執字第075841號
待拍賣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4/06/18
拍賣次數
第 拍
拍賣底價
64,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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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泉段 小段 312號
面積: 78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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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紅柴坑段 小段 267號
面積: 9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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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紅柴坑段 小段 291號
面積: 86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312地號現為雜草林木叢生。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其使用上有無 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 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312地號之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本件拍賣土地係編為國家公園 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 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 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注意。 九、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267地號其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檳榔路15號)占用。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其使用上有無 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 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267地號之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本件拍賣土地係編為國家 公園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 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26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八、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 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 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 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 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十、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 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注意。 十一、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291地號現為雜草林木叢生。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其使用上有無 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 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291地號之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本件拍賣土地係編為國家公園 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 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限制。 八、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 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 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注意。 十、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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