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如股 113司執字第06003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8,0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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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安康段 小段 3-7號
面積: 130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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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588號9樓
面積: 74.4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3,2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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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百齡段 五小段 385號
面積: 15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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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百齡段 五小段 386號
面積: 21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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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北市士林區後港街20巷13號5樓
面積: 20.2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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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北市士林區後港街20巷13號5樓未登記部分
面積: 35.6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8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8月22日現場查封時,81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債務人之受僱人陳小姐 表示,債務人企立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辦公室使用。債權人於114年3月14日陳報,為債務人所經 營個人公司自己使用,並無租約及其他第三人占用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10,000元。 四、甲、乙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51023、暫編5307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85、386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二)113年11月7日現場測量時,5樓與6樓有內梯相連(即51023、暫編53077建號建物),地政人 員表示5樓建物本身亦有外推及增建之情形。債務人表示未配賦車位,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 行使用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暫編5307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暫編53077建號建物5樓頂樓增建部分,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覆,為屋頂之垂直增建違 章建築,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50,000元。 四、甲、乙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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