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亥股 113司執字第055086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8 拍

拍賣底價

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忠段 小段 101號

    面積: 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8 拍

拍賣底價

2,21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忠段 小段 119號

    面積: 178 坪

  • 土地

    新忠段 小段 120號

    面積: 40 坪

  • 土地

    新忠段 小段 121號

    面積: 14 坪

  • 土地

    新忠段 小段 122號

    面積: 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現為堤防岸邊之土地,鄰近海邊,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 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堤防用地」(東港都市計畫),惟本件拍賣土 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 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 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是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及 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及土地共有人分別有 優先承買權,又變賣共有物案件時,考量民法第824條第7項「維持共有物之經 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之立法目的,應認本件拍賣標的 之全體公同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行使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其他土地共 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所得行使之優先承買權(依據高院104座談會 民執15)。又本件除買受人為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 務人)外,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及他共有人 分別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順位先後如上所陳。又如有2位本件拍賣標 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變賣共有物時,本件 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如其中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得單 獨優先承買,毋庸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 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六、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七、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 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注意。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均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四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現為道路邊之雜木林地,鄰近堤防邊,請 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雜木林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1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4,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 119地號土地為住宅區(東港都市計畫) 120、121、122地號土地為「公園用地」(東港都市計畫),屬依法得徵收而尚 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 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是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及 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及土地共有人分別有 優先承買權,又變賣共有物案件時,考量民法第824條第7項「維持共有物之經 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之立法目的,應認本件拍賣標的 之全體公同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行使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其他土地共 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所得行使之優先承買權(依據高院104座談會 民執15)。又本件除買受人為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 務人)外,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及他共有人 分別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順位先後如上所陳。又如有2位本件拍賣標 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變賣共有物時,本件 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如其中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得單 獨優先承買,毋庸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 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本件優先承買權人若主張優 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 六、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七、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 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注意。 第三頁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