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禹股 113司執字第027169號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83,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05號
面積: 3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7,167,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寮段 小段 199-1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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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00-1號
面積: 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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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01號
面積: 1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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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02號
面積: 1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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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03號
面積: 1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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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04-1號
面積: 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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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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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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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06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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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09號
面積: 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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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10-1號
面積: 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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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11-1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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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12號
面積: 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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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13-1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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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14號
面積: 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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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16號
面積: 1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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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17號
面積: 2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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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20號
面積: 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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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1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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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160-1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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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162-1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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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193-1號
面積: 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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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194-1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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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195-1號
面積: 2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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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198-1號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2,9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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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寮段 小段 224號
面積: 61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3年7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 賣土地為社區內之畸零地,該社區對外有警衛室有大門,外人不能隨意進入。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 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 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 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 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 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193-1地號,經查領有新竹縣政府核發雜項建造執照。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土地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167,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33,5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1、2、3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據鑑價報告載,拍賣標的所在社區名稱為夏目漱石。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2年1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224地號土地位於夏目漱石社區內,為社區內道路、公設。另於113年7月26 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24地號土地為社區 警衛室前之社區道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 二、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 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 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 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 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 定後不點交。 三、第三人鴻緯建設有限公司於114年12月3日具狀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土地前 經債務人提供予該公司通行同意書,相關同意書於建照申請時有送至新竹縣政 府建管科核備,該公司並向本院陳報其所稱之通行同意書在卷可稽。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92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8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1、2、3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本件拍賣224地號土地為592建號、597~614建號、 620~623建號、655~674建號、677、678、680~695建號之建築基地。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土地使用上之限制。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2年2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 賣205地號土地位於夏目漱石社區內。另於113年7月2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 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05地號土地為社區內水泥空地。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 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 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 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 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 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3,6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8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1、2、3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禹股 04 擬 判:擬 判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