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午股 113司執字第02289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2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9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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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南安段 小段 620號
面積: 10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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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宜蘭縣蘇澳鎮華山路43號四樓之一
面積: 28.8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勘測後稱:本件建物於前方有增建。建物內有日常生活用品,家具擺設整齊, 部份有壁癌、脫漆現象,客廳有設置神桌。據鄰居稱本件建物由債務人之母親居住使用。 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五、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六、本標暫編號建物有一部座落2212、2212-37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 自行處理。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九、本件 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倘非共有人拍或係由共 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十、本件標的建物前方為增建(1832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 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依羅東地政測量結果上開增建部分占用2212、2212-37地號土 地2.64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增建部分之占用權源均不明。拍 定後,增建部分與上開遭占用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二、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十三、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 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 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 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 (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9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9,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午股 04 擬 判:擬 判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