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乾股 114司執字第08156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角段 小段 309-6號
面積: 2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8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角段 小段 309-9號
面積: 1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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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角段 小段 309-10號
面積: 6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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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角段 小段 314號
面積: 2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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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角段 小段 314-5號
面積: 5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上有果 樹。另依鑑價報告所載,部分堆放雜物,其餘為雜草雜樹。實際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如有農作物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地上作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及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七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 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上均係果 樹、樹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309之9、314地號土地部分供堆放雜物,其餘為 雜草雜樹;309之10、314之5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為泥土空地,部分 為雜草雜榯。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如有農作物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地上作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及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5,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七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 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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