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夏股 114司執字第076629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竹段 小段 396號

    面積: 105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竹段 小段 402號

    面積: 18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56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竹段 小段 563號

    面積: 85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2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竹段 小段 564號

    面積: 4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96地號為雜草空地,並有堆置雜物。 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目前無人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96地號屬都市 計畫範圍內,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一),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 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1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63地號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 稱土地目前無人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563地號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使用分 區為住宅區(住一),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64地號目前為鳥松區大義街32巷通行 巷道。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目前無人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564地號 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一),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目前作為通行巷道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道路上之 人、車、物品等均不在點交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02地號為空地,其上並有簡易棚架。 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目前無人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402地號屬都市 計畫範圍內,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一),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夏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