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04667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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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仁和段 小段 260-1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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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仁和段 小段 260-2號
面積: 2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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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仁和段 小段 260-3號
面積: 2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60-1、260-2、260-3 地號土地均為雜樹(計畫道路)。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無人使用。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 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 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 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 章)。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正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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