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子股 114司執字第040003號

應買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溪底段 小段 633號

    面積: 40 坪

  • 土地

    溪底段 小段 633-1號

    面積: 89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保安段 小段 452號

    面積: 362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3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四湖段 小段 82號

    面積: 41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 用部分,又部分土地為道路供通行使用;部分土地有建物數棟占用,因建物與 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 五、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七、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 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其中633地號土地為乾涸農水路及田埂;其中633-1地號土 地與鄰地混合種植作物(玉米),查無實際收穫權人,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 土地均不點交。 二、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均未臨路,出入須經鄰地,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 五、本標別拍賣之633-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 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七、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 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 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 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八、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 用部分,該土地種植作物(蒜苗),查無實際收穫權人,拍定後,本標別拍賣 之土地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 五、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八、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04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第五頁01 股 別:子股 02 擬 判:製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