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4司執字第01260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62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同安段 小段 851號

    面積: 24 坪

  • 土地

    同安段 小段 857號

    面積: 23 坪

  • 建物

    臺南市南區明興路1425巷8弄6號

    面積: 43.4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民國113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 所示,編號1土地係巷道道路,經入內查看,編號1建物內有多處壁癌,二樓會漏水,目視屋內 天花板有多處打洞、修補漏水之痕跡,另在場負責照護債務人妹妹之外籍看護表示,拍賣建物 現由債務人妹妹及債務人一家居住使用。本案114年6月24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時,據地政人員 稱:編號1土地係巷道道路(紅磚道);拍賣之建物經入內查看,建物內有多處壁癌,一、二、 三樓之樓梯間、二樓天花板及一樓前方;四樓陽台外堆及一樓後方有增建。拍賣之建物現由債 務人妹妹及債務人之子居住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編號2土地 上有拍賣之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拍賣之建物按債務人占有 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2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 建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 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 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25日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2月27日函所載,編號1 土地亦為編號1建物之建築基地地號,該建物係合照臨街透天式建築物,故編號1土地之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 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九、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 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祥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祥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