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溫股 114司執字第011023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維揚段 小段 317號

    面積: 1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6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維揚段 小段 318號

    面積: 6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執行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約位於羅東鎮 純精路一段207巷15號前方,含部分道路地,土地上設有車庫,另有種植短期蔬菜,此供投標 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 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五、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執行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約位於羅東鎮 純精路一段207巷15號前方,含部分道路地,土地上設有車庫,另有種植短期蔬菜,此供投標 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 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五、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04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溫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