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清股 114司執字第005763號

停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94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底段 竿蓁林小段 184號

    面積: 302 坪

  • 土地

    石底段 竿蓁林小段 184-1號

    面積: 38 坪

  • 土地

    石底段 竿蓁林小段 184-2號

    面積: 268 坪

  • 土地

    石底段 竿蓁林小段 184-6號

    面積: 138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4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8-2號

    面積: 67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8-3號

    面積: 2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8-4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24-1號

    面積: 107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58號

    面積: 19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58-1號

    面積: 474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58-2號

    面積: 11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59號

    面積: 14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60號

    面積: 67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60-2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60-7號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61號

    面積: 414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61-1號

    面積: 931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62號

    面積: 95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64號

    面積: 52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64-1號

    面積: 24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65號

    面積: 11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66號

    面積: 699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7號

    面積: 469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7-1號

    面積: 98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8號

    面積: 393 坪

  • 土地

    石底段 石底小段 8-1號

    面積: 3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 平溪區石底段芉蓁林小段184及184-1地號上有一門牌號碼竿蓁林51號之7鐵皮建 物占用,184-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12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 達,184-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100公尺之雜木林,有一產業道路。」 二、184、184-2、18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184-1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丙種建築用地」。另184、184-1、184-2、184-6地號 土地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本標土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現 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 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4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90,000元。 四、無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變賣分割共有物 之共有人外,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順位優 先於非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其餘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建物 所有人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就符合上開法 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 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 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 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 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 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第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 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該第三人得就符合上開法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 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 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 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 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 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 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九、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十一、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聲請人、相對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第六頁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 號碼嶺腳寮1-2號建物為中心標的,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石底小段7地號位於上 開建物南方6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臨產業道路;7-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南方37公 尺處之雜草地,臨產業道路;8地號上有三建物分別占用(嶺腳寮1號、2號、1- 2號)及旁雜草地及菜圃,8-1、8-2地號皆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15公尺處之雜草 地;8-3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23公尺處,為產業道路;8-4地號位於上開建 物西南方37公尺處,為產業道路;24-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180公尺處,為 雜草雜木林地,無路可達;58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40公尺處,為雜草地;5 8-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30公尺處,為雜草地及菜圃;58-2地號位於上開建 物旁空地,為雜草及草圃;59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45公尺處,為雜草地, 無路可達;60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75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0- 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65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0-7地號位於上 開建物西南方70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1 00公尺處,為雜木林地及菜園;61-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70公尺處,為雜 木林地及菜圃;6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55公尺處,為雜木林地及菜圃;64 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95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4-1地號位於上 開建物西南方100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5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 130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70公尺處,為 雜木林地,無路可達」。又系封5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載明有新北市平溪區石 底小段68建號、5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載明有同小段1、69、70、71建號,遂詢 問瑞芳地政事務所是否有同上建物建號坐落其上,經114年12月15日新北市瑞地 測字第1146172034號函復同114年4月14至現場執行所述一致。故系封土地上倘 有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 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 由拍定人自理。 二、7、8、24-1、58、58-1、58-2、59、62、64、64-1、65、66地號土地使用 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7-1、8-1、8-3、8-4、6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 「森林區交通用地」;8-2、6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農牧用地」;60-2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遊憩用地」;61、6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森 林區礦業用地」。另7、8、24-1、58、58-1、58-2、59、62、64、64-1、65、6 6、8-2、60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本標土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 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98,000元。 五、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變賣分割共有物 之共有人外,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順位優 先於非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其餘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六、非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土地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七、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八、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九、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聲請人、相對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02 稿 代 碼:10.4.7C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現場及通訊投 03 標)(強131Ⅱ準用81) 04 股 別:清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