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新股 113司執字第143273號

停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5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頭角段 小段 248號

    面積: 99 坪

  • 土地

    篙遶段 小段 1202號

    面積: 261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本件 標的均為雜林且無路可達。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 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 時,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 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未能證 明原住民身份,本院得撤銷拍定。 六、本件248地號使用分區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民國87年8月25日)之 水庫保護區,本計畫區之水庫保護區,不得興建任何建築物。1202地號使用分 區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民國87年8月25日)之保護區,本計畫地區之保 護區之土地,應不得作高爾夫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詳請參閱該都市計 畫書。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 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