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竹股 113司執字第10793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13 拍
拍賣底價
9,38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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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樂捷段 小段 562號
面積: 353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狀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一)562地號土地未臨路,現為雜林、荒草地,四周為他人土地並圍起,無入可進入,只能遠眺。 (二)依判決顯示土地上有廢棄物。 (三)債務人當場表示土地於20幾年前遭他人偷倒廢棄物,現況不明,且依空照圖無法判定土地上 是否仍有廢棄物,該土地周圍係重劃區。環保局人員表示如經劃為重劃區,即會進行整地及清運廢 棄物,但系爭土地是否為重劃地不明。 二、債權人陳報略以: (一)環保局曾函告其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赴龜山區樂捷段562、563、564、565、571等地號5筆 土地會勘,確認現場廢棄物體積約10萬6,255立方公尺。 (二)債權人曾派員至現場勘查,惟現場實為懸崖,無法更深入拍攝,空照圖亦無法確實套疊於本 件拍賣標的。 三、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曾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廢棄物核發下列函文,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明詳情: (一)民國112年8月4日桃環事字第1120067150號函文記載略以:限期受處分人林○傳等五人於民國 112年8月31日前向本局繳納本案預估代履行廢棄物清理費用新台幣38億元整,如屆其未繳納,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二)民國113年12月18日桃環稽字第1130113324號函文記載略以:龜山區樂捷段562地號土地屬本 局列管之非法棄置場址,倘拍定人移置土地上之廢棄物……,請提送「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報本局審查,並經審核通過,以免衍生環境二次污染。 (三)民國114年2月11日桃環稽字第1140009518號函文記載略以:本案污染行為人所負清理廢棄物 義務(行為責任),並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消滅,而新土地所有人除擁有土地所有權外,亦應善 盡維護義務(狀態責任);若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 土地」之情形時,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 四、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其上是否存有其他建物或地上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 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 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 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五、本件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77,000元。 四、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是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 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 息退還。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五、56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保護區,請應買人參考,如 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查明。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 六、本院已儘量將本件拍賣土地調查所得之現況載明於使用情形欄,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 注意,應自行向鄰里或主管機關等查訪探詢,並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 不得以使用情形欄記載情形所衍生之爭執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 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 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 出。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