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豪股 113司執字第033033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3,5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昌段 小段 575號

    面積: 6 坪

  • 建物

    新竹縣芎林鄉文山路262號

    面積: 168.22 坪

  • 土地

    文昌段 小段 576號

    面積: 25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1,898,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林段 小段 425號

    面積: 125 坪

  • 土地

    竹林段 小段 168號

    面積: 759 坪

  • 土地

    竹林段 小段 422號

    面積: 55 坪

  • 土地

    竹林段 小段 424號

    面積: 1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5、576地號土地為 暫編1390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依債務人之妻在場稱:暫編1390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 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務人之妻所述屬實,拍定後暫編139 0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 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1、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1、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 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 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5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710,4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附芎林鄉公司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 地)證明書所載均為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92.3.14府工都字第098002458號; 第三次通盤檢討(涉及區段徵收範圍部分)99.4.19府工都字第0990045987B號案住宅區(二) (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八、拍賣建物部份用同段698-2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 請注意。 九、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 8、422、424、425地號土地均相連,其上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為水溝、部分 有一帆布蓋類似營帳之物占用、部分種植農作、部分則為私人道路,惟土地上 之工作物及農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 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除雜草空地部分依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但 如拍定人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亦不點 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1、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1、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98,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379,7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168、42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422、42 4地號土地則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168、425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 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 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豪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