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庚股 113司執字第02288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36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壯濱二段 小段 13號

    面積: 93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0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壯濱二段 小段 16號

    面積: 187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壯濱二段 小段 19號

    面積: 646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7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壯濱二段 小段 20號

    面積: 311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8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壯濱二段 小段 21號

    面積: 222 坪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8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壯濱二段 小段 78號

    面積: 326 坪

標別:庚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7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壯濱二段 小段 79號

    面積: 208 坪

標別:辛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9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壯濱二段 小段 82號

    面積: 33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 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3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446、442、436號等房屋座 落,另有無門牌號碼之房屋,其餘地上種有竹林、香蕉、短期蔬菜等作物。 五. (一)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 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6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4,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 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6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420、418號與13號二間,另 有廢棄豬舍(堆放雜物且同時座落16、20地號),尚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同時 座落20、21地號)。 五. (一)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 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9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402巷1、2、6號房屋及壯 圍鄉2段390號房屋座落。另有兩間未見門牌之房屋座落,亦有一個貨櫃屋座落,尚 有部分土地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402巷之巷道(供人車通行)。 五. (一)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8,000元。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 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20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402巷3號與13號二間,另有 廢棄豬舍(堆放雜物且同時座落16、20地號),尚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同時座 落20、21地號)。 五. (一)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5,000元。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 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21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402巷5號、3號房屋(同時 座落20、21地號)與無門牌建物(同時座落20、21地號). 五. (一)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000元。 標別: 己

標別:己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 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78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380、382號等房屋座落,另 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其餘地上種有短期蔬菜等作物與雜樹林。 五. (一)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 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000元。 標別: 庚

標別:庚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 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79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378號等房屋座落,另有無 門牌號碼之鐵皮屋,其餘地上種有短期蔬菜等作物與雜樹林。 五. (一)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 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元。 標別: 辛

標別:辛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 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82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366巷3號、2號房屋與壯濱 路2段362號、360號房屋。另有倒塌僅剩一面牆之磚造牆壁(尚有電錶)。另有一座 張姓宗祠座落。 五. (一)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9,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庚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