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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3司執字第002050號

待拍賣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4/06/18

拍賣次數

第 拍

拍賣底價

140,8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篙灣段 小段 379號

    面積: 1507 坪

  • 土地

    合界段 小段 580號

    面積: 137 坪

  • 土地

    合界段 小段 584號

    面積: 90 坪

  • 土地

    竹灣段 小段 2406號

    面積: 66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 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 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2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 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 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9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 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 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00元。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 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 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7,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6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 03 股 別:平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