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慧股 113司執字第11128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4/11/1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1,80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林段 一小段 0013號

    面積: 165 坪

  • 土地

    吉林段 一小段 0013-1號

    面積: 2 坪

  • 土地

    吉林段 一小段 0013-2號

    面積: 101 坪

  • 建物

    松江路362巷11號七樓

    面積: 28.58 坪

  • 建物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2巷11號七樓頂樓未登記部分

    面積: 21.1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2243建號據共有人蘇顏月嬌稱,目前為債務人蘇頂炘及其家屬居住使用;3291建號據共有人 蘇顏月嬌在場稱為其占有使用,目前係作為宮廟使用,該建物有獨立出入口,與2243建號間以 牆壁區隔且不相通,並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示3291建號屬拍照列管之水平既存增建違章 建築(屋頂平台),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2.第329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70,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 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 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 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 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 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 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 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 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 標,請應買人注意。 六、因本件係債務人自住,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 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 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