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勇股 114司執字第002482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2/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01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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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橋北段 一小段 605號
面積: 1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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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2段194巷2之6號
面積: 14.23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2/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9,4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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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橋北段 一小段 612-5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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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橋北段 一小段 612-9號
面積: 1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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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橋北段 一小段 612-10號
面積: 1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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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橋北段 一小段 61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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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橋北段 一小段 612-14號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331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4月10日、114年3月4日現場查封、調查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自行居住使用。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4月10日、114年3月4日現場查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12-5 地號、612-9地號、612-13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2段194巷1號建物 占用;612-10地號、612-14地號土地上有同巷3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 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 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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